農藥殘留問題是隨著農藥大量生產和廣泛使用而產生的。
農藥殘留是指農藥使用后殘存于生物體、農副產品和環境中的微量農藥原體、有毒代謝物、降解物和雜質的總稱。世界有關G家對農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過程實施管理,已有 100 多年歷史,但當時這些法規僅用于控制農藥本身的產品質量標準。直到 1938 年,美G頒布的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Federal Insecticide Act,FIA) 才將食品中的
農藥殘留列入管理規范。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化學農藥年產量已達數百[1] 。農藥管理萬噸,超過 1000 多種人工合成化合物法律法規自 20 世紀初誕生于西方以來,歷經百年發展,已經形成了以人的健康和環境為本的管理體系,其中農藥殘留作為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已成為各G農藥管理法律法規的熱點和重點問題。目前G際上通常用**大農藥殘留限量 [2] 。我們( MRLs) 作為判定農產品
質量安全的標準接觸到較多的 MRLs
標準體系主要有: G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 CAC ) 、歐盟、美G、日本以及中G的MRLs 體系。
1. 1 G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MRLs 體系 G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是負責聯合G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 / 世界衛生組織( WHO) 聯合食品標準項
目的政府間機構,其宗旨是制定G際食品法典標準,保護消費者健康和確保食品貿易公正、公平?,F有的食品法典標準主要是先由其各分委員會審議、制定,然后經G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大會審議后通過。
食品及農產品中 MRLs 標準是由其下屬分委員會—G際食品法典農藥殘留委員會( Codex Committee onPesticide Residues,簡稱 CCPR) 負責制定的。CCPR采用風險分析的原理,對已登記使用的農藥進行風險評估,當發現該農藥對人體具有潛在危險且可能導致G際貿易問題時才制定 MRLs 標準,且其制定的農藥 MRLs 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通過周期評估程序對其進行再評估 ( 周期為 10 到 15 年) [3]。
2012 年召開的第 35 屆G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大會批準了新制定的 19 種農藥 226 項法典限量標準,修訂6 種農藥 45 項法典限量標準,撤銷 4 種農藥 14 項法典限量標準,當前共有 183 種農藥在 326 種( 類)[4] 。
農產品中 3820 項法典限量標準
1. 2 歐盟 MRLs 體系
歐盟統一的農藥 MRLs 標準由歐盟
食品安全局( EFSA) 負責制定,形成了比較嚴謹的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2002 年歐盟發布了“歐盟新食品法”,該法規是歐盟迄今出臺的**重要的食品法,2005 年 2 月 23日歐盟又頒布了 396 /2005 法規,該法規規定了歐盟統一的食品和農產品中農藥的 MRLs 標準,同時補充了 91 /414 /EEC 指令,396 /2005 法規還整合了以往的 4 個指令。歐盟 MRLs 標準的制定是由其成員G和 EFSA 基于 WHO 的方法,對消費者長期和短期的健康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再根據農藥殘留攝入量與每日允許攝入量( ADI) 或急性參考劑量( ARfD)進行比較,做出風險管理決策,經征求意見及向WTO /SP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Committee on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世界貿易組織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委員會) 通報后,由歐盟食物鏈和動物健康標準化委員會( SCFCAH) 批準并發布。目前涉及 471 種農藥在 315 種食品和農產品中的 145000 項 MRLs[5]。
1. 3 美G MRLs 體系
美G農藥登記與 MRLs 標準的制定由其環境保護局( US EPA) 負責。美G是世界上農藥管理制度**完善、程序**復雜的G家,建立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農藥殘留標準、管理、檢驗、監測和信息發布機制。
為了確保
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利益,美G制定了詳細、復雜的 MRLs 標準,2008 年**今,美G環境保護局制定了涉及 425 種農藥超過 11000 [6] 。
項指標
1. 4 日本 MRLs 體系
日本農藥的 MRLs 標準由厚生勞動省負責組織制定。由于農藥、獸藥等化學品殘留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突出,日本于 2003 年 5 月修訂了《食品衛生法》,并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正式實施肯定列表制度( positive list system) ,該制度幾乎對所有食品和用于食用的農產品中的農用化學品制定了殘留限量標[7] ,包括: “現行標準”,涉及農業化學品 63 種、農準
產品食品 175 種、殘留限量標準 2479 條; “暫定標準”,涉及農業化學品 734 種、農產品食品 264 種、暫定殘留限量標準 51392 條; “豁免物質”共 68 種,“不得檢出”共 15 種,以及“一律標準”,即上述 4 種類型未涵蓋的和今后新生產的農業化學品或其他農產品都包羅在內,**高限量 0. 01 mg ·kg - 1 。目前[8] 。
包括 62410 個限量標準
1. 5 中G MRLs 體系
在我G,農藥殘留限量標準是食品安全G家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農業部與衛生部聯合發布了食品安全G家標準《食品中農藥**大殘留限量》,該標準已于2013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此前涉及食品中 MRLs 的6 項G家標準和 10 項農業行業標準同時廢止。該標準是我G監管食品中農藥殘留的**強制性G家標準,實現了我G食品中農藥殘留標準的合并統一。
新發布的《食品中農藥**大殘留限量》制定了 322種農藥在 10 大類農產品和食品中的 2293 個農藥殘留限量,基本涵蓋了我G居民日常消費的主要農產品,其科學性、可操作性和系統性有明顯提升。新標準中蔬菜等鮮食農產品的 MRLs 數量**多,并**制定了同類農產品的組限量標準 ( 如谷物、葉菜類蔬菜、柑橘類水果等 28 種作物組 780 項限量標準)和初級加工制品的 MRLs 標準( 小麥粉、大豆油等12 種加工制品 59 項限量標準) 。另外,還涵蓋了艾氏劑等 10 種持久性農藥的再殘留限量標準。同時,2293 項限量標準還**推薦了配套的檢測方法標[9] 。預計 " 十二五 " 末,我G限量標準將達準 7000 個。